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是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互助共济,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政策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为了进一步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对全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作出规范统一,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门诊保障水平。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21〕85号)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7号)。
三、主要内容
在此前省级层面规范统一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基础上,一是明确退休人员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基础上逐步统一提高到10个百分点;二是明确年度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不高于2500元、退休人员不高于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各地要结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及时调整完善本地政策,提升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惠及参保群众。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