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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5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长医保发〔2026〕2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贯彻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我市一般治疗、病理、血管淋巴系统、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新增一般治疗类项目63项、病理类项目28项、血管淋巴系统类项目116项、颌面外科类项目71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基层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废止停用现行一般治疗类项目126项、病理类项目75项、血管淋巴系统类项目106项、颌面外科类项目97项。所定价格为相应价格类别的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其中,一般治疗类按通用型项目管理,病理、血管淋巴系统、颌面外科类按复杂型项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规范项目执行和管理。一是做好项目落地执行。一般治疗类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一类价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10%执行、二类、三类价格按省定基准价下浮10%执行、基层价格按省定基准价下浮20%执行。

二是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是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属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工作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地执行

该通知所规范的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般治疗和血管淋巴系统两类自2026年10月8日起执行,病理和颌面外科两类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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