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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1/05 信息来源:查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2024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进行系统性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长护险基金使用效能,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2.《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

  三、《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体系,统一规范全省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细则》共7章40条,分为总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章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宽进严管,加强资源规划配置。《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丰富服务供给;同时对场地、人员、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等提出硬性标准。《实施细则》对定点机构的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做到既培育市场,又严控准入质量。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经综合审核、社会公示,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签订长护服务协议后,即可纳入定点管理。

  (二)实行全过程管理,权责更加明晰。《实施细则》在运行管理方面,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经办服务管理方面,明确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应尽义务、内控与结算、管理方式等;在监督管理方面,对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划分,明确了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监督的方式,并从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社会监督。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提升服务效能。《实施细则》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或者自建护理服务内部管理系统并与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现长护险服务等数据信息的管理与传输;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及时维护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对护理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抓实协议履行。《实施细则》明确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考核,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把好“入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的要求,细化了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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