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四川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8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及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我们按程序制定了《四川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试行)的通知》。
二、《通知(试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支付清单制度。坚持“保基本”定位,制定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清单,实行正面、负面清单分类管理,严格“正面清单支付、负面清单不予支付”,各地不得擅自调整。省局将结合参保人员实际需求和医疗技术发展适时动态调整。
(二)强化医保基金全流程监管。综合运用数字化手段与日常核查、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列支负面清单商品、空刷套刷、串换倒卖、伪造处方及诱导冲顶消费等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并落实奖励制度,引导社会监督;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各地须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文要求,规范协议和编码管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合规经营氛围。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四)白名单明细(附件)。含正面和负面清单两部分,明确职工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与不予支付的范围。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