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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5 信息来源:查看

为确保参保人员公平、公正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新医保规〔202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24年4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要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国家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2026年3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为落实国家要求,结合自治区、兵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评估工作“共用一把尺子”。

二、总体考虑

(一)坚持公平公正。强化评估机构中立性,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评估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不得交叉设立。

(二)坚持科学规范。建立评估人员库和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确保评估质量和结论准确性。

(三)坚持权责明晰。明确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评估机构各方职责边界。

(四)坚持动态调整。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五)坚持高效便民。优化申请程序,减轻群众负担。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1条,外加2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职责和资源规划。自治区、兵团医保行政部门拟定管理规定;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失能人员规模、行业发展实际等因素,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评估机构数量。

(二)规范定点确定。申请机构需具备依法登记运营、专业人员队伍(评估员和评估专家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固定办公场所、信息系统对接能力等条件。鼓励发展独立评估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明确了不予受理的7种情形。

(三)建立评估人员库。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区域共用、动态更新、随机抽取”原则管理,明确移出人员库的5种情形。

(四)建立评估费用分担机制。区分初次评估、状态变更评估、期末评估、争议复评、抽查复评5类情形,根据评估结论变化及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合理确定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既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待遇,又防止基金流失。

(五)强化运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等制度,使用全区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配合监督检查,重大信息变更及时申请。

(六)强化监督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履约管理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协议续签、费用支付挂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六)建立退出机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退出规则和处理程序。

四、落实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评估工作对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基金安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做好资源规划和评估人员库建设;加强协同,推动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注重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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