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提升我省医用耗材采购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和各联盟省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我省落实心脏起搏、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高频电刀、中性电极、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浙江省牵头的心脏起搏、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2)。
(二)湖南省牵头的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3)。
(三)河南省牵头的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4)。
二、执行时间
心脏起搏、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高频电刀、中性电极、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于2026年7月28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2026年7月31日起正式执行。
三、采购周期
心脏起搏、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结束后根据采购供应实际情况视情延长1年。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
四、实施范围
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五、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单位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相应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相应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心脏起搏、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高频电刀、中性电极、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六、医保支付标准
心脏起搏、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高频电刀、中性电极、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可另行收取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或等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自身实际销售价格三者孰低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三)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七、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八、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院长绩效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配套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协议期内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结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执行高频电刀、中性电极、冠脉介入球囊类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采购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企业仍应按原协议价格向医疗机构供应相关中选产品直至协议有效期满。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2026年7月27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