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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包鄂乌通一体化发展按季度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30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高值 项目编号:内药采中心字﹝2018﹞160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都市圈高质量发展规划》(呼政办字〔2026〕14号)、《呼和浩特市与通辽市对口帮扶协作事项清单(2026年)》及呼包鄂乌通辽五市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按季度常态化开展呼包鄂乌通五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以及配送企业核验结果互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类型

(一)首次报名企业

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认证,且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查询不到的企业。

(二)系统内已有企业

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认证,且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查询到的企业。

二、报名方式

实行一地报名、五地互认。配送企业可自主选择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其中任一城市提交报名材料,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需开通配送权限的城市,无需向其余四市重复报送。报名材料实行线上受理,配送企业请将报名材料发送至对应电子邮箱:

呼和浩特市:hsyycgzx@163.com

包头市:  btyzb2011@163.com

鄂尔多斯市:eedsyc@163.com

乌兰察布市:wlcbpsbm@163.com

通辽市:  tlsyzb@163.com

三、报名时间

各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可全年通过线上渠道随时申报配送企业资质。首次报名企业集中核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开展,核验结果于次月公示。系统内已有企业申报材料按各地增补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请各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发布的动态信息。

四、报名条件

拟申请参加呼包鄂乌通五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关于订单确认、备货、配送的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两年无假劣产品经营、证照租借、违法经营、商业贿赂等不良违规记录;

(四)保证依法依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呼包鄂乌通五市集中采购配送政策,承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接受考核管理。

五、报名材料及要求

拟参加呼包鄂乌通五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首次报名企业和系统内已有企业,须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要求与模板》(附件1)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信息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并报送材料。

(一)报名材料

请严格按照要求和模板准备报名材料,不得自行修改模板内容。材料统一使用A4幅面,填写完成后,附件1需逐页加盖企业清晰公章,扫描为PDF格式上传;附件2填写完成后直接上传Excel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均须使用中文,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上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材料内容不得涂改、刮擦或覆盖。

(二)其他要求

各企业需将附件1(PDF格式)和附件2(Excel格式)发送至自行选定的一市指定电子邮箱,无需向其余四市重复报送报名资料。发送邮件时需在邮件主题标明企业名称和报名类型,格式示例:xxx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报名材料(首次报名企业/系统内已有企业),报名类型仅选一项填写。

六、配送区域开通

(一)首次报名企业

1.核验和公示

(1)核验:呼包鄂乌通各市分别对本市接收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五市互认。

(2)公示:对核验通过的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企业注册账号及资质维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配送企业需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www.nmgybggfw.org.cn/hallEnter/#/Index),选择“单位业务登录”,完成注册和角色认证,按要求上传信用承诺书,维护企业信息,等待审核。

3.开通配送区域

公示结束且注册认证信息审核通过后,配送企业即可向报名城市及自行选定开通配送权限的城市申请开通配送区域。

(二)系统内已有企业

系统内已有企业区域开通按各地增补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呼包鄂乌通辽五市报名核验结果互认相关事项

1.自2026年第四季度开始,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兰察布、通辽五市按季度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报名核验结果互认工作。

2.配送企业综合评价按照各地制定标准组织实施,对综合评价不合格、被取消配送资格的处置结果不跨地区生效。被取消资格的企业重新报名不实行跨地通办,按属地综合评价要求执行。

(二)报名相关事项

1.营业执照、药品(耗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医用耗材二类备案凭证、配送企业报名承诺书四类材料,仅误传、漏传情形可给予一次更正机会,其余情形不得修改。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填写有误或上传不全的,企业可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公示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核验未通过的配送企业,可在下一报名季度重新报名。

2.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报名直接配送的,不需要附药品/医用耗材经营许可证;报名配送企业的,不需要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许可证及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申请书。

咨询联系方式:

呼和浩特市:0471-3908541

包头市:  0472-6185845

鄂尔多斯市:0477-8125352

乌兰察布市:0474-8320205

通辽市:  0475-8266648

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

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

乌兰察布市医药采购中心

通辽市药械采购中心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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