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采购工作安排,为做好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系统确认的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执行
(一)本次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采购协议期至2029年6月30日,自2026年8月10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第一年度执行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至2027年8月9日,后续年度按自然年度执行直至到协议期结束。采购周期结束后,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可视情延长。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也可一次性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协议采购量和价格等相关内容。续签协议时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全省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一般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三、产品挂网和三方协议签订
(一)中选产品挂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产品范围统一在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简称“采购平台”,下同)做好数据准备和中选产品挂网工作,中选企业无需申报。相关企业于2026年8月5日之前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完成企业注册与认证、配送方案设置等工作,确保2026年8月10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采购交易订单数据,确保执行之日起我省患者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于2026年9月10日前,按相关流程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采购协议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采购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采购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平台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上报联采办并视情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以国家集采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线(见附件2)。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统筹基金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五)其它注意事项
1.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
2.境外企业的进口产品如中选,该企业在境内设厂的国产产品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体现与该中选进口产品关联的,则相应国产产品视为同一中选产品。
3.采购周期内,如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品种的询价基准,由企业向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中选产品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协议采购量为0;如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高于同品种的询价基准但不高于同品种的最高有效申报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视同中选产品和不视为非中选产品具体见联采办推送的产品清单。
4.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及伴随服务不得低于中选前的标准。
5.采购周期内,如涉及产品价格治理等须降价情形,中选企业须按相关政策调整后的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市县医保局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同时,要将产品供应清单推送至本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评估。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按医保定点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本通知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采购周期到期后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在采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协议履行的,由采购协议各签订方协商解决。之前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