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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招〔2026〕37号 关于开展四川省医疗机构数字胶片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2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影像云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76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省数字影像处理与上传存储服务(以下简称数字胶片,下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组织开展相关采购需求数据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含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同)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完成数字胶片报量工作,辖区内所有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填报范围

本次填报的数字胶片分为以下两类:

(一)放射检查类影像数据及报告: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15号),包括X线成像、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核医学成像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产生的数字化影像及诊断报告(详见附件1)。

(二)其他类影像数据及报告:包括超声检查、病理检查、内窥镜检查(如胃镜、肠镜、支气管镜)产生的数字化影像及诊断报告。

三、填报方式

本次报量工作采取“医疗机构逐级上报、市(州)医保部门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

(一)医疗机构填报。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填写《数字胶片报量信息表(医疗机构用)》,逐级报送至属地市(州)医疗保障局。

(二)市(州)医保部门汇总。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数据,填写《数字胶片报量信息汇总表(医保部门用)》(详见附件2),并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ctwzdsj@126.com)报送至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四、数据填报要求

(一)填报历史数据。医疗机构需按照填表说明填报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5年历史服务量。

(二)填报采购需求。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一是合理填报放射检查类数字胶片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及预计的存储空间。二是其他类影像数据和报告未来一年预计需要的存储空间。

(三)数据合理性校验。若填报的放射检查类数字胶片未来一年需求量低于历史服务量的80%,或高于历史服务量的120%,须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历史数据与需求数据出现非整数时,均须向上取整至个位。

(四)填报承诺。为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需求量须经本单位书记、院长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承诺书。市(州)医疗保障局需妥善保管医疗机构提交的纸质报量材料备查。

五、时间安排

(一)医疗机构数据报送截止时间:2026年3月11日17时。

(二)市(州)医保局汇总报送截止时间:2026年3月13日12时。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总表扫描件(PDF格式)及电子表格(Excel格式)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六、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数据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确保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

(二)专人负责,精确报量。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素齐全。严禁在报量工作中弄虚作假,杜绝虚报、瞒报、漏报等“报量不实”问题。

(三)细致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各级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认真审核。要将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2025年历史服务量进行比较,如发现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过少或过多,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实纠正或说明原因;对于有历史服务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必要时要进行核实;对于报量明显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匹配的,要指导医疗机构对报量进行调整。存在上报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电子版需求量与纸质盖章扫描件需求量不符等情况,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对数据后重新上报由院长、书记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报量表。

(四)遵守时间,确保高质高效。超过规定填报时间,原则上不再接受数据修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勘误的,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属地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经市(州)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和驻委(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报量工作咨询电话:028—85157579。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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