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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1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高值 项目编号:内药采中心字﹝2018﹞160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赤峰市配送企业管理实际,优化和完善考核工作流程,持续提高管理效能和配送供应水平,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对《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赤医保办发〔2025〕10号)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9月17日前反馈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姜雨彤

联系真电话:0476-8781093

邮箱地址:cfsyczx@163.com

附件:《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日




附件

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自治区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以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配送体系和考核机制,规范药品耗材配送行为,切实保障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内开通赤峰地区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权限满六个月的全部配送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在考核周期内,对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送的全部采购订单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工作职责

(一)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1.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全市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受理超出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解决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配送业务相关的投诉、举报。

2.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管理区划内定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负责相关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于确因配送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配送不到位情况,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督促配送企业进行整改,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同时,配合市医疗保障局做好配送企业考核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1.与配送企业加强沟通协调,避免盲点订单、重复下单、下错订单等情况,对系统中符合入库条件的订单务必及时操作入库。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造成药品耗材损坏的,由医疗机构负责。

2.对配送企业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等影响临床使用以及各类违规配送的情况及时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3.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配送企业考核工作。

(三)配送企业职责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环境。

2.保障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及时、足量供应。原则上在医疗机构网上提交订单后6小时内进行响应,除因交通中断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况外,自响应时间起,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6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对不能按时配送到位的,配送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按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3.严格落实赤峰地区一体化配送政策。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内赤峰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采取直接配送的方式将药品耗材配送至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方式代为配送。不得因路途远、价低、采购量少而拒绝配送,确保偏远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同等配送服务。

4.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订单上品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和包装等要求配送,交货地点为医疗机构指定地点。配送企业所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总有效期的2/3,对不符合订单要求及配送途中造成破损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由配送企业负责在2日内对不符合订单要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

5.配送企业主动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或会议,提升服务水平,规范采购配送行为。

三、配送服务考核

(一)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订单开展考核;每年7月对本年度1月1日—6月30日期间订单开展考核。市医疗保障局按周期业务指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在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二)考核指标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包括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实际供应、采购订单的配送完成、采购订单的响应、72小时内配送到位执行、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的服务评价、集采政策执行情况,各项指标计算方法及评分方式详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主体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考核周期综合考核合格、且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配送企业,纳入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

2.对考核周期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市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对其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配送情况进行测算,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配送率高于90%(含)的,视同考核合格。对其他考核不合格企业将采取提醒、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在下个考核周期提高考核得分至60分及以上。

3.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纳入取消赤峰地区配送权限企业范围。

4.考核结果实行分层应用。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标注颜色,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标注为绿色,推荐医疗机构选用;60-79分为合格,标注为黄色;低于60分的为限期整改有配送风险的企业,标注为红色。

(三)考核周期内没有订单的配送企业,直接取消其配送资格。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赤峰市配送企业增补。

(四)配送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配送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赤峰市配送企业增补,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查询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

3.在参加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增补配送企业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配送资格,或其他造假行为的;

4.有医药回扣、配送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擅自向医疗机构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费用的,搭配销售订单以外产品的;

5.涉嫌严重违约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要求

本考核办法中关于“考核结果实行分层应用”部分,待药品与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模块功能开发完全后开始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从上级规定。原考核办法《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赤医保办发〔2025〕10号)废止。本方案由赤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评分表



附件:

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评分表

评分项目

分值

考核评价内容及要求

评分规则

评分主体

得分

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实际供应情况

50分

履行购销协议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能力,配送企业除不可抗的因素造成供应困难外,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订单上品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和包装等要求配送,保证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和医用耗材,满足定点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1.整体配送率(35分),整体配送率得分=(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35分;

市医疗保障局


2.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配送率(10分),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配送率得分=(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10分;

市医疗保障局


3 .日常供应情况(5分),每出现一次配送供应不到位严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扣1分,本项分值5分扣完为止。

市及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采购订单的配送完成情况

20分

配送企业对系统中采购订单及时进行响应配送,与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对符合入库条件的订单及时操作入库。

1.订单完成率(20分),订单完成率得分=(已入库订单完成个数/订单总数)×100%×20分;

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订单的响应情况

10分

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网上提交订单后应在6小时内及时进行响应。

1.响应率(10分),响应率得分=(已响应订单个数/订单总数)×100%×10分;

市医疗保障局


配送到位执行情况

10分

医疗机构发送采购订单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在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1.配送及时率(10分),配送及时率得分=(自订单配送时间开始72小时内入库订单总数/已入库订单总数)×100%×10分;

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评价情况

10分

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订单上品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和包装等要求配送,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总有效期的2/3,对不符合订单要求及破损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在2日内对不符合订单要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

1.服务评价10分,医疗机构投诉配送企业因配送服务不到位影响临床使用问题,每出现一次投诉且属实的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市及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集采政策

执行情况

(减分项)

10分

配送企业要及时完成医疗机构已报量产品的配送工作,确保履约量达标。

医疗机构投诉配送企业,因配送已报量产品不到位,导致对应药品、耗材单品种未完成约定量,每出现一次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市及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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