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市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依据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为单元制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各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时,应当提供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物耗”中的医用耗材,不得让患者自行采购或者另外收费。
三、纳入本市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全量线上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并遵守本市医用耗材挂网议价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规定。
四、本市医保医用耗材实行甲乙分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耗材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耗材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现金自负20%,纳入分类自负,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上述按比例支付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除外。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参照执行。
国家、联盟和本市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的支付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6年11月6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同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