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6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不断完善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拟调整本市部分医技诊疗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2021年4月2日-4月8日)。
相关医疗机构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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