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30号)的要求,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心耳闭合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表),试行期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
二、附表所列新项目实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需要开展上述新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新项目试行期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医保局进行价格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医保中心予以公布。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按规定做好新项目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
三、试行项目备案价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的创新性和经济评价报告,对预期价格的具体构成、合理性等进行说明:
(一)拟新增项目预期单价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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