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有关医保支付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3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通价费〔2017〕1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通人社规〔2012〕23号)等规定,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经研究,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医用材料项目的医保支付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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