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医疗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标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要求,现就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费用名称
乙类先行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应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的费用由原来的自理调整为自付。
二、明确管理权限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
三、统一乙类先行自付比例
(一)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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