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6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医保发〔2018〕2号“2018年各级财政人均补助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及“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区新版药品目录用药范围扩大及普遍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我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夯实医保基金保障基础。
(一)财政普补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仍维持2017年每人502元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6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88元、山区补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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