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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文件要求,对我省现行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f!supportLists]一、[endif]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药学类项目14项、眼科类项目233项,废止现行药学类项目6项、眼科类项目238项,修订3个药学项目、2个眼科项目。为协同做好院前急救工作,调整院前急救费价格。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药学、眼科类项目和院前急救费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价格政策,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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