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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生育服务包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满足人民群众保障需求,现就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一)“床位费(重症监护)”。先行自付比例:15-60日个人先行自付10%;61日及以上个人先行自付30%;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证之一的危重病人:①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器官功能衰竭;②严重创伤,各种复杂大手术术后及列入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需要监测器官功能者;③心脏复苏后;④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者。 (二)“床位费(层流洁净)”。先行自付比例:15-60日个人先行自付10%;6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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