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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接续采购第二个采购年度续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7

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5〕2号)和《关于执行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协议期满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接续采购第二个采购年度续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个采购年度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确定

   (一)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医疗机构第二个采购年度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3年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个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同产品类别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同产品类别上年协议采购量。对于首个采购年度未完成的协议采购量,还应累计到第二个采购年度。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一致后,同企业同产品类别的中选产品协议量可调整至新一代高质量中选产品(如“不支持核磁的植入体”协议量可以调整至“支持3.0T核磁的植入体”;“分体式的言语处理器”协议量可以调整至“一体式的言语处理器”)。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确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市(州、林区)医保部门汇总后,于2026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医保部门。

   (二)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协议期满接续集中带量采购

      医疗机构第二个采购年度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无需重新报量,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使用量的8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同一中选企业的需求量允许在同一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注册证间调整。

      二、第二个采购年度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签订

      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入湖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依次点击“耗材交易结算模块-购销协议管理”页面,网上生成三方协议,并于2026年5月15日前,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完成中选产品第二个采购年度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签订等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内操作手册。

      三、有关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挂网调整

      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品范围内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产品(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境外企业中选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类别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视同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价,可作为中选产品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最高中选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未按上述挂网规则挂网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设定的挂网价格高线(详见附件)和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限价两者的低价,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不接受上述规则挂网的暂停挂网。

      四、有关要求

      各市(州、林区)医保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有关要求完成第二个采购年度续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测,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对监测发现存在执行问题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对有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未进院采购使用的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对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进度滞后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执行。

      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完成第二个采购年度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三方配送关系确认以及线下合同签订等工作。

联系电话:027-87267167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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