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概念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之后的“第六险”,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社会互助共济筹集资金,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保障,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照护负担。
二、《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护险制度。2026年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部署在全省分步推开长护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工作部署,立足内江实际,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体系,解决失能群众护理保障难题,我市制定出台本《实施细则》。
三、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我市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坚持单位、个人、财政多方共担筹资,同步探索慈善捐助、社会捐赠等社会力量补充筹资渠道,稳步推进制度落地实施。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市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应当参加长护险,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二)筹资机制
长护险实行费率制征收,执行全省统一的基准费率和缴费基数。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个人各分担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的以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基数),原用人单位不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的,职工基本医保费率由9.3%下调为9.15%。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按0.2%起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1:1共同分担,未就业城乡居民2027年个人缴费36元/人·年,财政补助36元/人·年。
(三)待遇保障
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在我市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按照参保类别、失能等级(重度一级、二级、三级)实行限额支付。就业人员每月基金限额分别为1300元、1365元、1495元;未就业城乡居民每月基金限额分别为845元、975元、104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种服务模式。居家、社区护理按服务时长付费,单价65元/小时;机构护理按床日付费。
(四)失能等级评估
失能等级评估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的评估标准、管理办法、操作指南的规定执行。参保人首次申请且通过评估的,评估服务费由长护险基金全额支付;未通过评估的,由个人全额承担;按要求开展定期复评的,由基金全额支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评的,复评结论与初评结论一致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经复评结论与初评结论不一致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由基金全额支付。
(五)服务供给与经办管理
本市范围内具备护理能力和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的社会力量,可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推进长护险业务全流程文书规范化管理,落实参保人员“一人一档”制度。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待遇保障、失能等级评估、第三方机构经办服务等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有关服务待遇。
五、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如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