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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8 信息来源:查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9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2021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2021年12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医保规〔2021〕5号),2024年联合兵团医保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医保规〔2024〕6号),不断规范全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按照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为了实现同一区域内兵地医保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结合上位法的变化和行政执法最新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联合兵团医疗保障局对此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医保规〔2026〕2号)。

二、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共二十条,并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内容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相关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细化了10种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的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

此次修订与原文件相比,主要的变化:

一是新增地州(师市)可细化量化权限,明确地方根据本基准细化权限范围;明确公平性要求即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二是新增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普法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表述,体现执法理念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符合上位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是细化裁量阶次。综合考量事实、性质、后果、情节、主观过错、改正措施等后果、情节、主观过错、改正措施等,对10项违法行为根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分别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进行区分,细化对应到每一个裁量阶次,避免行政处罚过程中,选择适用行政处罚方式。

四是调整了触发行政处罚的医保基金额度。根据经济水平发展情况以及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根据医疗保险服务机构通过违法违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金额与其上年度医保结算金额的百分比确定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能够防止行政处罚泛滥,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三、制定过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制定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的意见,并在自治区医保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附件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对10种类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细化了处罚的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

五、政策实施预期成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裁量尺度,保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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