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天行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等16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已终止或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公告取消相关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相关企业所持有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作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相关企业如对本公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以互联网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bhxqxzfy@tj.gov.cn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