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25号)和《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3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一般治疗、血管淋巴系统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为确保立项指南按时落地,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株洲市心血管系统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主要是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株洲市心血管系统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心血管系统价格项目129项、消化系统价格项目150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32项、一般治疗类价格项目63项、血管淋巴系统价格项目116项、。修订现行消化系统价格项目3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2项。废止现行心血管系统价格项目173项、消化系统价格项目235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64项。一般治疗类项目126项、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6 项。
(二)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规范医用耗材计费。使用说明中已明确的基本物耗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其中,一般治疗类服务项目如临床必需且经患者知情同意后,选用与基本物耗同名,具有特殊功能的医用耗材,在按零差率单独付费的基础上,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步执行减收政策,具体减收规定另行发布。基本物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属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