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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1/02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秀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工作的重要论述,持续营造尊崇关爱优待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共分10部分。分为总则、保障范围、保障原则、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医疗优待、组织实施以及附则,全面规范了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工作要求、工作职责等。

  三、《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秀屿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原则有哪些?

  《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同时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按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五、优抚对象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六、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补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残疾退役军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为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个人门诊开支给予补助180元。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七、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在省内荣军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待。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为困难优抚对象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医疗帮扶救助。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立松

  联系电话:0594-585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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