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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9 信息来源:查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为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等9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精神,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要求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上述9批次《立项指南》价格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并于2026年10月31日起实施。

  (二)出台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6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60号)

  6.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67号)

  7.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87号)

  8.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56号)

  9.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50号)

  10.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68号)

  1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4号)

  1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

  1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物浓度测定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粤医保发〔2026〕14号)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等9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一般治疗类项目63项、药学类项目10项、病理类项目28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37项、眼科类项目125项、颌面外科类项目71项、血管淋巴类项目116项、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9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等9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二)合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要求,经收集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一般治疗类等9批《立项指南》项目成本,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发展、人均GDP等情况,支持医疗机构逐步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制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三级的90%、80%确定;儿童加收项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30%确定;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的使用说明、项目计价说明和“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的备注中涉及金额的,均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金额,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该金额的90%、80%执行。

  (三)平稳过渡医用耗材收费政策。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清单外的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四)明确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政策,可按规定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杜绝违规加价、乱收费等问题。

  (五)加强价格项目收费综合管理。要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四、涉及范围

  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有利举措

  (一)明确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在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中予以明确;同时,对使用特定医用耗材的,在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实行减收。

  (二)支持医疗服务创新技术应用

  前瞻性设立“生物3D打印(血管)辅助操作费”“生物3D打印(器官)辅助操作费”等价格项目,为医疗技术创新到临床应用提供政策支持;明确医疗机构实施治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无须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采用“现有项目兼容”方式简化处理,促进临床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临床技术进步与价格项目体系的动态适配。

  (三)合理区分临床技术价值

  针对不同医疗技术难度差异设置加收减收项,或按照复杂、常规区分立项,充分体现临床价值。如部分项目对特殊服务对象加收(儿童、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部位加收(累及眼耳口鼻等重要器官)、操作难度加收(涉及恶性肿瘤);对超声引导辅助操作中便携式超声引导、结膜囊成形中结膜部分切除等实行减收;对深层软组织病灶切除等按常规、复杂分别设置收费项目。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

  数字化收费政策推动跨区域诊断。将“提供病理切片数字化图像”作为病理样本染色检查、原位杂交、切片复制等病理服务的应尽事项,纳入相应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医疗机构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时,应按要求将病理切片数字化图像上传至信息云平台,如未能提供相应服务的,执行减收政策;同时明确将“上传病理诊断报告”作为病理诊断的应尽事项,促进跨地区跨机构病理诊断,基层患者在家门口就能获取外地专家的诊断服务。

  八、执行时间

  自2026年10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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