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2026年版)》共49条具体条款,明确长期处方适用的慢性病病种13种,进一步优化长期处方管理流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至第五条。明确制定依据、长期处方定义及基本原则,确定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二)适用范围,第六至第九条。明确长期处方适用的慢性病患者,明确毒麻精放、抗微生物药物(结核等除外)等不得用于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药品及医保目录药品。
(三)组织管理,第十至第十七条。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配备相应医师、药师及设施设备。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四)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第十八至第三十条。鼓励优先由基层、家庭医生开具,首次须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开具;处方量一般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超4周需严格评估并记录。医师须亲自诊查评估,明确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形,规范处方标注、电子病历及互联网医院处方管理。
(五)长期处方调剂,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四条。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取药。严格落实实名制就医,药品应由患者本人领取,允许特殊情况代办并登记,鼓励药品配送。
(六)长期处方用药管理,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定期开展长期处方合理性点评,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指导患者进行自我监测并按照要求保存药品。
(七)长期处方医保结算管理,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医保对符合规定的长期处方药品费用不限制单张处方数量、金额。优化医保结算服务,加强智能监控审核,杜绝医保基金违规支付。
(八)附则,第四十六至第四十九条。明确长期处方适用13类慢性病病种(新增艾滋病),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依据适用病种最新诊疗指南规范,制定本机构长期处方用药目录,互联网医院参照执行。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