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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8 信息来源:查看

为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明确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该工作关乎参保人员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为加快推进政策落地,征集意见时间缩短为14日,即2026年10月28日-11月10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ahjgzcc@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8日

 

 

 

 

关于明确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现就做好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协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且属于挂网采购范围并已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不包括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网,新增挂网药品严格按照《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和价格风险治理有关要求挂网。自2027年1月1日起,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未挂网药品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

二、对暂未纳入挂网范围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简称“毒麻精放药品”),相关企业需尽快按照挂网规则完成挂网。对暂无法提供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提交政府定价文件,其它药品应提交价格承诺书,承诺在我省销售价格不高于其他省级挂网价后挂网销售。如药品出现新的更低省级挂网限价,或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自2027年1月1日起,对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撤销挂网的药品,给予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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