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安徽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详细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附件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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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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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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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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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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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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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AA5510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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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红枫路交口香枫创意园C号楼14层1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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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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