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全市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确保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 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范围、主要措施、结算监督等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主要明确了结算范围、医疗机构范围及医药企业范围。
(二)实行协议管理。主要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受医疗机构
委托代为结算相关产品货款。
(三)明确工作节点。主要明确了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及医保经办机构等在下单、配送、收货、结算等节点的责任及工作时限。
(四)明确资金来源。主要明确了医疗机构按医保结算等级分别从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抵扣,医保经办机构按时归集货款。
(五)强化监测管理。主要明确了相关单位内部监督及外部监测的职责。
三、其他说明事项
《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再执行集采预付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适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