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相关要求,现就医药企业向广州平台主动报告失信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医药企业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
(一)参加或者委托参加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二)参加或者委托参加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主采购活动。
二、提交内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 号)印发之日(2020 年8 月28 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存在属于《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且发生地在广东省的,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的失信行为,向广州平台提供具体信息(具体报告书见附件)。
三、提交时间
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应主动向广州平台提交失信行为信息书面报告。
四、提交方式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申投诉子系统(选择“信用报告”类型)进行提交。
(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广州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耗材申投诉子系统(选择“信用报告”类型)进行提交。
五、其他事项
(一)医药企业对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上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其按要求向广州平台报告失信信息。
(二)医药企业报告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对于未主动向广州平台报告失信信息的医药企业,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广州平台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对企业进行记录和处理。
(三)如有疑问,请联系电话:020-28866464、28866117。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