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办发〔2025〕3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静脉留置针类及输液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本市组织的静脉留置针类及输液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下简称两类耗材)已形成中选结果。现就做好两类耗材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包括静脉留置针类、输液器类医用耗材,其中,静脉留置针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前7位为C160501、C160503的产品,但透析用留置针、植入式给药装置留置针、避光静脉留置针等特殊用途留置针和带多路开关的静脉留置针均不在本次集采范围内。输液器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耗材分类代码前7位为C142301的产品,但一次性使用吊瓶式和袋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压力输液器等专用输液器或特殊性能输液器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9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导入协议采购量数据。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产品、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等,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2025年12月6日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采购周期为3年,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招采子系统按年度统一组织采购协议自动续约,无需求变化无需每年重新报量。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格;境外企业中选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可视同同企业中选产品;如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接受同企业同组中选平均价格水平,可视同中选产品。非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接受同组中选产品平均价格水平,可视同中选产品;其他非中选产品在周期内如遇外省或省际联盟形成中选结果,可视同中选产品。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耗材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无需召开委员会投票决定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耗材。
(二)保障中选耗材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耗材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耗材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耗材。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耗。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耗材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耗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耗水平。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本市可单独收费规定的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非中选产品,按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五)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持续推进集采耗材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相关要求,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的方式,将考核结果用于医疗机构总额预算(BJ-GBI),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耗材的正向激励。
(六)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耗材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耗材,按要求做好网上备案登记,同时应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七)强化日常监测和督导。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相应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及相关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