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宿医保发〔2026〕16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7号)要求,配合做好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规范管理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康复类价格项目映射整合为17项,精神治疗类价格项目映射整合为10项,体被系统项目映射整合为53项,眼科类价格项目映射整合为125项,口腔类价格项目映射整合为114项。
康复类、精神治疗类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
体被系统2416类,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3316类二类医院执行三类医院的80%,一类医院执行二类医院的80%。
眼科类2403、3103类医疗服务项目,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3304类医疗服务项目二类医院执行三类医院的80%,一类医院执行二类医院的80%。
口腔类2406、3105类医疗服务项目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3306类二类医院执行三类医院的80%,一类医院执行二类医院的80%。
(二)明确支付政策
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三、适用对象
宿迁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注意事项
2026年6月26日起执行。
五、解读单位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0527-8436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