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至2年)的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包含总则、项目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特需医疗服务定义及适用范围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由患者自愿选择,在诊疗环境、服务设施、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医疗服务。《通知》适用于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二)规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是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选择形成,并明确拓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内容,不得以开展特需服务的名义变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是明确特需医疗服务应符合的条件要求,以及不纳入特需医疗服务范围的情形。三是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含分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四是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一是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结合自身等级、专业地位合理定价,坚持公平合法、质价相符原则。二是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按管理权限向省辖市级及以上医保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价格调整应重新备案。三是落实知情同意制度,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四是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部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活动全程可追溯。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