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要求,充分发挥医保、医疗在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谈判药品和创新药品的落地应用,我们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进一步支持创新药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省医保局每年根据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将符合条件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于次年1月1日落地执行。谈判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挂网材料后,省医药采购平台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审核,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平台上优先采购;二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年2月份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对临床必需但未配备的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将其流向至省内“双通道”定点药店,由该药店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监测机制,按季度监测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情况,并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三是支持医疗机构按要求申报特例单议。医保经办机构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评议通过的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鼓励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优化保障条款,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引导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动参加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四是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加强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数量、质量、处方开具规范性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乱用药、滥用药、虚假用药和超量开药的,一经查实,按照医保服务协议严肃处理;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三、执行日期
《通知》于2026年2月3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