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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规范整合株洲市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2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为确保立项指南按时落地,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株洲市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主要是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株洲市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新增康复类项目46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6项、美容整形类项目202项,同步废止现行康复类项目34项、精神治疗类项目30项、美容整形类项目23项。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标准。

(三)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四)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五)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六)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每增加10分钟加收”和“11运动功能训练(水中)”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八)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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