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强化对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送购销协议履约监管,着力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营造良好行业生态,满足医疗临床及群众用药需求,省医保局联合省卫健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供应的责任主体,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须覆盖参加集采的全部医疗机构,确保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临床需求;禁止搭售、拒签协议、拖延配送等行为;因不可抗力无法供货的,须及时书面报告并附佐证材料。
(二)明确配送企业责任。配送企业作为集采产品供应配送的主体,应根据购销协议约定按集采中选价足量配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合理确定配送费,不高于周边省份同类产品水平;因生产企业或不可抗力缺货的,须及时报告并附佐证材料。
(三)明确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配送企业未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与合理使用;要按时序进度完成集采协议量,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
(四)强化采购平台管理。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建立健全集采产品采购供应监测监管处置机制;完善“集采产品采购供应信息交流模块”,公开配送企业供应保障情况,引导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择优选择配送企业。
(五)加强组织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货款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算货款;将集采执行情况、货款结算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强化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推动集采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