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相关政策,我局制定了《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支付合同(模板)》。现将合同模板印发你们,供参考使用。各单位要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签订支付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规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同编号:
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支付合同
(模板)
甲方:( **市医保经办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医药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药品及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保障,减少医保资金不合理支出,确保药品及医用耗材交易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付款方式
1.付款币种为人民币,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合同所列价款为总括价款(含增值税及其他所有相关税费),税金部分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调整相应调整。
2.付款时间:药品及医用耗材经验收合格入库确认,且甲方收到医疗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耗货款直接结算委托书》以及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一致确认金额的《医疗机构应付各医药企业的药耗货款明细表》后,每月2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2日)向乙方支付货款。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信息如下:户名:【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乙方开户银行】,账号:【乙方银行账号】。甲方仅通过上述指定账号向乙方支付货款,除该指定账号外,乙方不得指定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收款。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货款前,向医疗机构开具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票信息应与本合同约定及实际交易内容一致。
第二条 货物内容
乙方配送的货物为(公立医疗机构)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或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中采购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及医用耗材。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耗货款直接结算委托书》,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货款。
(2)监督乙方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供货。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或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下达的药品(医用耗材)订单,按时、足量配送到医疗机构指定地点。
(2)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质量合格、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及医用耗材。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医保基金账户未收到财政拨款或医疗机构未及时返还垫付货款而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涉及直接结算相关事宜。
2. 乙方未按期、足量配送药品及医用耗材到医疗机构指定
地点,或所用药品及医用耗材不符合质量要求、超过有效期,或所供药品临床使用中出现不良反应等,乙方应当按照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合同(包含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合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挂网/集中带量药品采购购销三方合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合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购销三方合同、宁夏回族自治区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合同等)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绝向其支付货款,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及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合同履行约定。若未按规定履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供货质量、时效等义务,或因政策调整导致直接结算无法继续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本合同应在医保信息平台签署,自甲、乙双方进行电子签章后生效。若线上直接结算工作推进情况调整,经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一致。
第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政策调整导致直接结算的付款方式、货物内容等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