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收费管理,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按照临床必需、平稳衔接、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需要,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梳理制定了《目录》,作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收费的政策依据。《目录》由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分类、材质、特征和备注等组成,按照15位医保编码管理,共纳入医用耗材5127个。
为方便各级使用,《目录》整合更新了医保支付政策(见附件1、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区分甲、乙类。
二、管理措施
(一)规范耗材收费政策。纳入《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未纳入《目录》的医用耗材,以及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物耗”已包含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不得单独收费。价格项目中已明确相关医用耗材具体收费政策的,从其规定。
全省执行统一的医用耗材收费政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也不得擅自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变更、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以及医疗机构申报情况,省医保局适时对《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三)稳妥推进价格治理。立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后续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市场竞争格局,对《目录》内相关医用耗材统筹开展价格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用耗材编码映射对照等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对《目录》执行后的医用耗材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和患者就医负担等情况的监测分析,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医用耗材收费政策,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杜绝违规收费等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及时解读医用耗材收费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2026年 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