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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26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13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 (一)基本内涵。一般诊疗费所定价格涵盖诊查、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二)适用范围。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基层医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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