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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7 信息来源:查看
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质效,规范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秩序,根据《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精神,现就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自立项目),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立项目按医保目录外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不纳入医保基金和个人账户结算,由个人自费支付。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立项目的,应在治疗和收费前做好提前告知,获得患者的知情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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