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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管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22号)相关规定,为更好保障我市参保人就医购药,解决凭处方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需求,严厉打击虚假处方欺诈骗保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参保人确需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时,可为有特殊需求的参保人调配所需药品,或为参保人提供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开设便民门诊保障参保人员处方需求。在我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之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可以开具纸质处方并签名,加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后交给患者或亲属,并将开具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妥善留存,以备医保部门检查,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可追溯性。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虚拟药房,为参保人提供电子处方,在未上线电子处方流转中心之前,电子处方应打印成纸质处方,经医师签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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