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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提醒单位职工及时为家属缴纳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信息来源:查看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近年来,由于有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因疏忽忘记未在集中征缴期及时为家人(父母、爱人、小孩)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导致其看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报销,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市医保局恳请各参保单位以适当方式提醒职工,及时为家人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 一、缴费时间提前 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此期间缴费的城乡居民,按380元/人标准征收参保费用,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缴费时间较2023年度提前1个月。错过集中征缴期,需按1020元/人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医保待遇提高 今年10月以来,省医保局陆续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调整,我市政策同步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提高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报销比例,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报销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医疗机构能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能报销6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较之前提高5个点,二级医疗机构较之前提高10个点。报销封顶线从400元提高到500元,取消了30元起付线、月次均费用限制等。在全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医,都可以享受报销待遇等。 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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