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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修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现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修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按照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整合调整贵州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免陪照护服务等2项;修订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20项;停用急诊监护费、一般传染病护理等27项(详见附件)。支付类别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二、合理调整项目价格 各市(州)医保局实施新的护理类价格项目,要对比整合前后的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差异,合并有关项目价格,结合本地区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护理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价格平移的方式合理调整省、市、县、乡4级价格,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收费水平基本相当。“省级基准价”为省级医疗机构今后一段时间护理类服务价格调整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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