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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黔东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保局,州医保中心: 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三)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我州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现行政策及标准执行。 (一)在我州职工医保启动前(2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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