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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居家照护服务。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长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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