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港区人社局,各医保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 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医保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二、完善一单两库,明确抽查比例
(一)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全市各级医保部门统一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抽查事项,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范围。
(二)建立检查对象库。医保基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市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结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 2023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对象库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对象库,并动态进行更新调整。
(三)完善执法人员库。全市各级医保部门结合执法证换证、取证情况,及时维护更新执法人员库,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能够依法有效推进。
(四)明确抽查比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低于10%。国家、省医保局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抽查任务比例高于10%的,按国家、省医保局明确的抽查比例执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落实抽查计划的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市)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制度,加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使用培训和实际运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规范抽查检查,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对严重违规违法者要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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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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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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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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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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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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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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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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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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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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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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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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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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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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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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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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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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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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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县( 市)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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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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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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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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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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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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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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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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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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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市)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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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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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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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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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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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计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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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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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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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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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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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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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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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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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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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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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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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县( 市)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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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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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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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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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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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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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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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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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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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市)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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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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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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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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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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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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