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102号
	  经监督检查,广东长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两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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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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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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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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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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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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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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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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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AA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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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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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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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东莞市宇翔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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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BA7690659
				 | 
					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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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停销售(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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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