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农办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如您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截止日期: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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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全面推进健康吉林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健全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健全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乡镇卫生院。选建一批乡镇中心卫生院,使其逐步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指导地方做好项目谋划、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在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投入中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支持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范围和村级人口的分布情况,调整优化行政村卫生室设置。立足县域人口流动变动趋势和乡村形态变化实际,建立完善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市、县党委、政府。以下均需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和拓展县域医疗卫生体系服务功能。指导各地加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建设,推进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千县工程”。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乡村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发展基层中医治未病服务、中医康复服务,到2025年,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实现全覆盖,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新建或异地新建的乡镇卫生院,要设置中医科,并规划设计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省发改委)
(三)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强化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人员交流机制,推动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协同融合发展。加强县级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政府公共卫生事业长效投入保障机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现代化建设项目,改善疾控机构基础条件。完善县级疾控机构和乡村医疗机构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公共卫生与医疗救治有机结合。加强疾控机构对乡村医疗机构疾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制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加快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持续推进覆盖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互联互通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持续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行动,推动“互联网+签约服务”,充分发挥全省统一建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省卫生健康委)
二、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着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适应新时代农村群众健康需求
(五)拓宽渠道引才用才。强化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实施“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一体化管理模式,适度放宽招聘条件,引导和激励培训合格的助理全科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继续加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培养计划。力争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中医管理局)
(六)创新人才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招聘政策,创新招聘方法、简化招聘程序,根据实际制定招聘条件,落实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大基层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激励机制。逐步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顺畅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加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协作。发挥政策集成效应,吸引卫生人才向基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七)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全额保障,落实“两个允许”要求。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经费投入,足额落实配套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全面推进村医“积分制”管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不得以实物形式替代,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村卫生室配备药品不少于80种。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占比不低于55%,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延边州重点边境村村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标准由服务人口10元/人/年提高至15元/人/年,省财政对村医补助新增部分的60%给予保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
(八)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编制资源。按照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和编制结构比例,并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严禁挪用和挤占编制。基层医疗机构人员招聘不受预留比例和编制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即缺即补”编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补充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乡村医生卫生服务水平。(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综合施策持续推动强基层目标任务落地生效
(十)加快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结合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内部已完成人、财、物全面整合(实现“六统一”)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积极推进实行“总额付费,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付费方式,落实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共体内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鼓励对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加强医共体绩效考核,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人社厅)
(十一)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机制。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省级财政按现行政策,对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运行补助标准。省级加大统筹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县域医疗服务体系龙头医疗机构的投入,重点支持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建设。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
(十二)建立健全城市支援健康乡村建设机制。按照“省级医院对市县级医院、市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原则,全面统筹医疗资源,通过医联体、医共体等多种形式,面向农村、偏远、边境、卫生资源薄弱乡村,组织开展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帮助支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逐步提高基层诊疗量,加快构建分级诊疗就医格局。落实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实现全省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提高中医医院急诊急救服务能力和中医优势专科诊疗能力。加大对图们、扶余、临江等新建县级中医医院的帮扶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推动落实医疗保障政策重点向基层倾斜,为保基本提供必要的支撑
(十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落实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政策,继续对农村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保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同等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全省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统一设定。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省医疗保障局)
(十四)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结合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积极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明确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的规则。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围提质。依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将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辅助检查、适宜的中药、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将符合规定的门诊中医药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五)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服务下沉,将适合基层办理的高频医保服务事项向乡镇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实现医保业务方便办、就近办。积极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工作任务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及检查机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医保政策、业务办理、工作要求等方面知识培训,指导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规范开展医保相关业务。(省医疗保障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调推进。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建立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省级层面加强对市县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荣誉表彰机制。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积极推进“吉林好人?健康卫士”和“最美乡村医生”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