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处起草了《关于规范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公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特征。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制定规范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政策,满足群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各地在管理实践中存在服务边界不清、区域发展不均衡、资源配置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精神,满足群众多元化医疗需求,同时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要求及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规模、环境设置、医保及价格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保障6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的核心标准、实施边界及监管要求等。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明确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正高级职称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对省内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山东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医院,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科、学科和高层次人才医师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二)诊疗项目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核定的诊疗科目内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基本医疗可及性的项目纳入特需医疗。鼓励开展慢病全程管理、MDT门诊、高端体检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三)服务规模。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费用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支持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内部的整院区作为特需医疗服务院区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为整体计算门诊和病房的服务规模要求。
(四)环境设置。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与基本医疗区域相对独立,有标识明显,门诊配备专用导诊设施,病房按单人间或套间配置,具备独立生活服务设施等。
(五)医保及价格管理。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支独立核算。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药品耗材严格按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畅通支付通道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