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编制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各省医保局参照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基准,由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统筹地区对照全省价格基准,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已有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10项,另设加收项1项。该指南明确,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含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居家药学服务等收费项目。其中,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如提供服务的为副主任或主任(中)药师,设立相应加收。因一般诊疗费已包含药事服务成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时,不得同时收取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医疗机构提供上门居家药学服务的,采取“居家药学服务费﹢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居家药学服务已合并计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已有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63项,另设加收项53项、拓展项2项。该指南明确,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涵盖采血费、注射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等多个收费项目,以按次收费为主,针对儿童或特殊治疗方法设立相应加收。换药费(烧/烫伤)按1%体表面积作为计价单位进行收费。各穿刺费收费项目,如穿刺过程中同步留取样本,不与活检取材费同时收费。针对吸/排痰费(人工)、动脉测压费等,各地应按日确定费用封顶线。